進出口貨運保險投保指南
2008-9-21 0:4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當一個貿易商需要對一筆貨物進行保險時,首先要跟保險公司聯系,通常是填制一張投保單,經保險公司接受后就開始生效。保險公司出立保險單以投保人的填報內容為準。填報時要明確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名稱:要按照保險利益的實際有關人填寫。
2、標記:應該和提單上所載的標記符號相一致,特別要同刷在貨物外包裝上的實際標記符號一樣,以免發生賠案時,引起檢驗、核賠、確定責任的混亂。
3、包裝數量:要將包裝的性質如箱、包、件、捆以及數量都寫清楚。
4、貨物名稱:要具體填寫,一般不要籠統地寫紡織品、百貨、雜貨等。
5、保險金額:通常按照發票CIF價加成10%—20%計算,如發票價為FOB帶保險或CFR,應將運費、保費相應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賠償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付,因此溢額投保(如過高的加成、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投保金額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賠付的。
6、船名或裝運工具:海運需寫明船名、轉運也需注明;聯運需注明聯運方式。
7、航程或路線:如到目的地的路線有兩條,要寫上自X經X至X。
8、承保險別:必須注明,如有特別要求也在這一欄填寫。
9、賠款地點:除特別聲明外,一般在保險目的地支付賠款。
10、投保日期:應在開航前或運輸工具開行前。
注意事項:
1、投保申報情況必須屬實;
2、投保險別、幣制與其他條件必須和信用證上所列保險條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險別和條件要和買賣合同上所列保險條件相符合;
4、投保后發現投保項目有錯漏,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批改,如保險目的地變動、船名錯誤以及保險金額增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