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業稅收改革相關措施
2009-10-21 2:4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重新確定物流服務營業稅計征基數按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2月下發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以下簡稱 “國稅發 〔2005〕208”),從2006年1月起,137家試點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2004年8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公安部、鐵道部、交通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出 《印發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發改運行 〔2004〕1617)對完善物流企業稅收管理提出合理確定物流企業營業稅計征基數,提出差價征稅的辦法。
三、國稅發 〔2005〕208號正式明確了試點企業承攬的運輸和倉儲業務,外包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費用的,應以該試點企業取得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外包單位運費 (倉儲費)后余額為營業額來征收營業稅。該文件還規定如果物流企業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其按差價征收的規定不能享受,即對于代開票的納稅人,分包出去的業務收入也要納稅。但試點企業范圍太小,不足以惠及大范圍的物流企業,同時造成了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楊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