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泛北部灣港口合作的意義和模式的調查報告
2009-6-30 0:4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第四屆中國-東盟博覽會期間將舉辦中國-東盟港口發展合作論壇,這對于以港口為橋梁和龍頭,促進產業合作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推動泛北部灣合作發展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我們認為必須研究這一地區港口合作的發展模式,建立良好的合作發展機制,以推動港口合作更好更快地發展。
泛北部灣港口合作的經濟意義
第一,暢通運輸促進中國與東盟貿易發展。近年來,中國與東盟(泛北部灣地區)的貿易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預計2010年貿易額將達3500億美元,2015年達9600億美元,港口運輸量分別達2.9億噸、7億噸,折算集裝箱運量為960萬標準箱和2300萬標準箱。因此,任何一國港口不能適應與貿易同步增長運輸需要,必然制約貿易發展。實際上,目前環北部灣各主運港承運能力均不能同步跟上貿易增長運輸需要,如湛江港和防城港,合起來設計通過能力僅0.8億噸和60萬標準箱,已處于超負荷運輸狀態。其他泛北部灣港口如北海、欽州、海口、海防、峴港、雅加達港、泗水港、巴生港、蘇比克港等港口也是處于超負荷運輸狀態,不能適應與貿易同步增長運輸需要。這樣,要促進泛北部灣貿易保持快速增長速度,首先要齊步建設港口倉儲和定期航班,暢通海運,便利貿易運輸。
第二,暢通運輸促進泛北部灣新興產業發展。泛北部灣既是重要的國際石油運輸通道,又是一個海洋生物資源、礦產資源集聚區域,再加上臨港臨海運輸方便的因素,目前泛北部灣各國以石化產業為主,大批布局大型石油儲備庫、煉油、石化、煤電、鋼鐵、海洋生物制藥、林漿紙產業于沿海地區,形成新興臨海產業群。這批新興臨海產業有原料、中間產品互補組合生產關系,需要流動運輸,因而在產業分散布局,路程較遠狀況下,它們的正常發展依托于港航暢通運輸,有利生產要素自由流通組合和產業合理布局。從而港航運輸與泛北部灣新興產業之間有密切發展關系,要發展泛北部灣新興產業,必須建設暢通的港航運輸業。
第三,暢通運輸促進泛北部灣建設成為中國-東盟增長極。泛北部灣是一個發展活力無窮的地區。一是以建設暢通、安全港航運輸服務業為目標,可以拓展許多相關的航運、海事服務部門,拓寬就業空間促進就業。二是依托暢通的港航運輸,有更快發展臨海工業的前途,因而直接增加國民收入,并擴大各方面需求,帶動服務業、農業發展和促進就業。三是依托暢通的港航運輸,有大規模開發旅游業的前景。泛北部灣是國際旅游勝地,從北至南有風景如畫的島嶼、城市。四是依托暢通的港航運輸,促進物流和綜合服務業發展。泛北部灣隨同港航運輸與臨海新興產業同步發展,會帶動大批貿易經營、商品配送、金融、信息、法律咨詢、電訊、地產、建筑設計等物流和綜合服務業發展,從而帶動中國-東盟多國經濟增長。
泛北部灣港口合作的模式
泛北部灣地區以港口和新興產業為依托發展新型港口經濟,從而必須按港口經濟運行特點,即港航運輸+各種資源、能源組合加工-中間產品交換再組合加工-商品消費、集散運行模式,創造條件促使其正常發展。從創造有利港航高效、安全、有序暢通運輸條件出發,提出以下泛北部灣港口合作發展模式:
第一,共建現代化港口。泛北部灣海域各主運港,從均衡運力、高效裝卸要求出發,統一作未來運輸規模、入港船型預測,統一升級改造碼頭、航道,統一設置中心調度控制指揮系統,統一設置碼頭作業自動化控制系統,統一設置船運、貨運信息系統,統一作港口運輸分工。
第二,共建固定航線航班。泛北部灣海域各主運港,從按時、保質、保鮮運輸要求出發,統一建立集裝箱、散貨、旅游定期直航航線航班。
第三,共建公共運輸船隊。泛北部灣海域各主運港,從配合港口按時、保質、保鮮運輸要求出發,共同籌資,建立集裝箱、散貨、旅游公共運輸船隊,保證服務定期直航航班航線。
第四,共建船舶供求信息系統和調度指揮中心。泛北部灣海域各港各船公司,從加快運輸目的出發,共同籌資,設立船舶供求信息系統和調度指揮中心,從事相關工作,如聯系近域船公司、各港口碼頭,收集和發布供求預期信息,調度船舶完成定期運輸等。
第五,共建貿易代理代運調度指揮中心。泛北部灣海域各港各船公司,從擴大信息收集合理運輸目的出發,共同籌資,設立貿易代理代運調度指揮中心,從事相關工作:聯系近域船公司、中國與東盟有關貿易企業,收集供求預期信息,代理貿易出入關手續和海洋運輸。
第六,共建海事安全監控信息系統和救援機構。泛北部灣海域各港,從海洋公共安全運輸出發,共同籌資,設立海事安全監控信息系統和救援機構,從事相關工作,如預報海洋天氣、自然災害信息,設置航空、航海救援工具,搶救遇難船舶和人員等。
第七,共建海洋環保監控信息系統和管理機構。泛北部灣海域,從保護海洋清潔環境出發,共同籌資,設立海洋環保監控信息系統和管理機構,監測海洋污染情況,及時清理海洋污染,并依據國際海洋公約,制訂相關保護泛北部灣海域環境法律法規。
第八,共建海關海防監控管理系統。泛北部灣海域各海關海防機構,從有效管理,執行共同貿易海防協議目的出發,聯合成立海關海防監控管理系統,設立海關海防聯合管理機構,設置相關監督執法設施。以貿易協議和聯防協議為依據,制訂公共運輸、通行法律法規,監督海上守法運輸與通行,打擊海上違法運輸、越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