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 “捎運”并非物流 “正道”
2009-8-21 1:5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曾國潘
近日有報道稱某地正在興起“的士捎運”的業務。該業務是指貨主以托運的方式將貨物交給的士司機,司機按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將貨物送抵目的地,并收取不高于出租車費的服務費用。有人認為,這種新型的同城配送服務形式,能方便群眾,并有效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對這項業務的前景寄予了厚望。但筆者認為,的士捎運并非物流正道,更不會成為出租車行業的常規服務內容。
姑且不論這些業務出現的原因是什么,但從服務的內容上看,至少存在以下幾個致命的弊端:
第一,貨物安全問題。因為的士司機不可能提供完整的運單給托運人,也就是說,這種委托行為沒有任何憑證可依,只能完全依靠的士司機的誠信自律來保證貨物的安全。其次,就算的士司機按承諾將貨物送抵目的地,但是不會對貨物的數量、質量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是在運輸或搬運過程中出現了貨損、貨差,收貨人也只能自己認了。
第二,服務質量問題。這里包括了對貨主的服務和對乘坐的士的乘客的服務兩部分。因為配送的工作其實是很復雜的,它不僅僅是點對點的運輸而已,還需要將貨物親手交到收貨人手上,甚至要做代收貨款、服務咨詢、協助退換貨等工作,這對的士司機而言,顯然是難以做到的。其次,貨物在車上,對其他乘坐的士的乘客多少也是有影響的,尤其是當貨物體積或重量較大時,對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性都造成影響,這對乘客顯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行業監管問題。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出租行業的監管、貨運行業的監管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的士司機從事貨運,這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對營運車輛的管理規定。即使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出租車管理條例中沒有明文的規定,也只能說這種捎運的服務方式只是鉆了現有出租管理條例的一個空子,相信在相關法規完善后,這種模式將被明文禁止。二是貨運行業監管。當貨主托運的貨物出現問題時,貨主顯然不能向出租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也沒理由向貨運管理部門投訴。而且,的士司機只能向托運人提供客運業發票,而非國家統一的貨運發票。最后,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對貨運車輛的管理是十分嚴格的,其目的在于保證城市交通的暢通與安全。當的士司機為了送貨上門而不得不離開車輛,登堂入室地去送貨時,必然很難遵守城市里關于車輛停放、通行的各種規定,進而擾亂城市交通秩序。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城市交管部門到底是按出租行業的通行規定來進行管理,還是按貨運行業的規定進行管理呢?這顯然是個矛盾。
由此可見,的士捎運這種服務的出現,應該只是極個別的偶然現象。一方面,它體現了國內出租行業監管不完善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在市內配送方面的薄弱。但解決城市配送的根本出路不可能靠出租車行業的業務延伸來實現,而是需要物流企業和主管部門共同努力來解決的一項民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