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貨物須謹慎 選擇保價避風險
2011-2-21 0:1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10年4月,李某委托一物流公司運輸兩臺電腦,雙方為此簽訂了托運單(合同書),托運單中包含的保價條款約定:“托運人必須為所托運的貨物辦理保險或委托承運人辦理保險……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既未自行辦理保險又未委托承運人代辦保險的,如有貨物損壞或滅失,承運人按本托運單收到的運費雙倍賠償”。為節省成本,李某未為托運貨物投保,后物流公司在運輸途中將貨物丟失。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賠償其等同于兩臺電腦實際價值的損失。最后,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賠償原告雙倍運費,并駁回了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所涉托運單包含的保價條款賦予了托運人選擇權,即托運人有權選擇是否對貨物投保,若托運人不選擇投保,則視為托運人選擇了“如有貨物損壞或滅失,承運人按本托運單收到的運費雙倍賠償”的約定。該條款給予托運人選擇權,亦沒有違反公平原則,應屬合法有效。物流行業最大的風險即在于貨物的丟失毀損,在物流企業收取的運費遠低于貨物實際價值的情況下,選擇對托運貨物投保是降低風險的最佳途經,亦是分配風險的合理安排,這種安排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及公平原則。
本案中所涉的“保價條款”在物流業中當屬司空見慣,為降低風險,幾乎所有物流企業的托運單都包含了類似的條款。為此,在委托物流企業運輸貨物時,托運人務必仔細閱讀托運單中的相關條款,并為托運貨物投保,尤其在托運貴重貨物的情況下更應如此,切忌“抓了芝麻而丟了西瓜”。(一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