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罰代法”就是“飲鴆止渴”
2011-5-20 2:3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上世紀90年代,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極大增加了物流成本,還造成民怨沸騰。因此,從1994年起,國家開始對公路三亂不斷進行治理,但治理17年之后,公路三亂仍然非常嚴重,全國每年的公路罰款據稱可能高達4000億元。(5月12日《新京報》)
就在前幾年,國糾辦在全國各地巡視時發現,公路“三亂”有所好轉,人民群眾對公路“三亂”的投訴也有所降低,我們的確看到了公路交通部門一些實實在在的措施,諸如:一些等級公路的收費站撤除了、全國各地也設置了綠色通道、收費站車輛達到相應長度就不再收費,一律放行等措施,讓群眾看到公路收費亂象確實有所好轉,似乎真的已經不存在公路“三亂”的現象了。然而,一段時間之后呢?公路“三亂”又一次抬頭,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物價在不斷地上漲,當人們把矛盾和視線逐漸從“公路”“三亂”轉移后,一些部門似乎又開始蠢蠢欲動。或為小團體利益,增加本部門收入,或者以罰代法,以為通過這樣的手段可以煞住違法違章行為,我以為,這種“以罰代法”的做法無異于“飲鴆止渴”。
“以罰代法”讓人們降低了對法律敬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說穿了是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我們應該在宣傳法律精神上多做文章,讓人人遵守法律,做一名社會良好秩序的維護者。但我們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卻不是這樣,沒有從源頭上去幫助群眾理解法律和遵守法律,而是“以罰代法”,罰過了事。至于如何防范、如何治理不去多想,其本意也只是罰款而已。那么就出現了一些人確誤解,就認為我們執法部門就是為罰款而罰款,法律也就是把罰款為終極目標。無形之中,給人的錯覺就是“以罰代法”,長此以往,法律的威嚴就會蕩然無存。
“以罰代法”使一些人膨脹了私欲,甚至會誘發犯罪。因為“以罰代法”最終是與利益相關,于是,一些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再也禁不住誘惑。或為了本部門的利益,或為了個人,一些人就會動起了其它的歪腦筋,使一些人的私欲急劇膨脹。根據這幾年各地查處的案件來看,一些與交通相關的部門就將這些罰沒收入作為“小金庫”,為一些領導腐敗建立了一個“平臺”。而一些交警部門也是如此,不僅為下面交警下達罰款任務,以解決資金不足的缺口。甚至極少數交警為某些運輸公司在某個區域內不遭罰款作擔保,而私自收取老板的“擔保費”。當然,還有許多形形色色與利益掛鉤的不良行為,其禍根皆由利而起。“無利不起早”,由于與利益沾上邊,“罰款”可以增加單位職工福利、可以為少數領導吃喝玩樂提供經濟來源、完成“罰款”任務就會多拿資獎金“多勞多得”,甚至私設“小金庫”產生腐敗行為等。一些人就會打著法律的幌子,肆意地歪曲法律,故意為群眾設下圈套,于是,腐敗由是產生,矛盾因而產生,穩定因此不穩!
“以罰代法”增加了群眾的負擔,這種做法打擊和傷害了群眾的積極性,甚至使一些物流處于停滯狀態,對于一些地方經濟發展和行業的復興是個傷害,這無疑是“涸轍而漁”的做法。由于高額的罰款迫使一此物流無法正常運轉,于是一些地方的商品或產品也無法運輸出去,使得一些產業慘遭損失,嚴重損害了群眾的利益,遏制了地方經濟發展勢頭。于是,經濟都遭到戧害,水都被抽干,魚何以存?
今天是依法行政的時代,也是人性化執法的時代,二者如何做到統一,既要考慮群眾的需求,又要考慮法律的嚴肅,就看我們的出發點是什么。如果從群眾的利益出發,幫助群眾積極想辦法,解決實際困難,堅持做到“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我們就不會“以罰代法”,甚至設置陷井坑害百姓,如果“以罰代法”,既想取得利益,又想以此達到整肅法律的效果,那只是“飲鴆止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