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霸王條款”何以免責
2012-3-6 15:3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3月以來,本報維權熱線頻頻接到有關快遞、物流的市民投訴,不少市民遭遇到了物流、快遞的各種各樣的霸王條款,其中,物流業行規“只保整件丟失,不保內質內數”成為市民質疑的焦點。
2月13日,做服裝生意的崔先生將一批多余的服裝返貨給福建廈門總公司。這批服裝總共49件,都是高檔的戶外沖鋒衣。發貨的時候,崔先生填寫了一張貨物運單,并對貨物進行了10000元的保價,保價費共40元。而在運單下方,一行小字卻讓崔先生猶豫了:發貨人同意只保整件丟失,不保內質內數。由于當時天色已黑,再找其他物流已經來不及,所以就發了。
過了幾天,福建廈門方面收到了崔先生的返貨,但在清點的時候卻發現少了8件沖鋒衣,價值9000多元,而且是每個碼少一件。廈門總公司立即聯系到崔先生,崔先生也馬上與物流公司取得聯系,但物流公司表示,崔先生已經在貨物運單上簽字,也就是同意了上面“只保整件丟失,不保內質內數”的條款,只要是沒出現整件貨物丟失,物流公司就不會理賠。
對于崔先生的遭遇,記者咨詢了黑龍江華益律師事務所金佩莉律師。金律師表示,物流公司單方面訂立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在免除自己的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已經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四十條也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記者在查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也明確指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