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農產品流通要解決好8個問題
2012-7-11 13:0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 洪濤
我國是一個農產品生產大國、農產品貿易大國,更是一個農產品消費大國。農產品是城鄉居民、旅游來客的基本消費品,每年生產的17億噸農產品多用于消費,少量進行輪換儲備。
2011年,我國農產品物流總額為23360.98億元,同比增長4.5%。我國農產品物流總額已連續8年呈現增長態勢,2011年再創新高突破2.3萬億元。然而,我國農產品物流總額占社會物流總額的比重卻一直呈現下降趨勢,2011年僅有1.47%,我國農產品物流相對滯后。
筆者以為,搞好農產品流通需明確以下8個問題:
一、蔬菜是公共產品,還是商品
蔬菜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進行買賣,是一種商品,蔬菜流通體系及其基礎設施具有某些“公共產品”的特征。但是,借“公共產品”之名走回頭路回到計劃經濟上去,支持國家儲備蔬菜、補貼經營者、搞集體分配,這些顯然都是不可取的。
蔬菜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季節性消費需求增長、人工和化肥等生產流通成本上升、自然災害、輸入性通脹等因素都會影響農產品價格。但政府不會對市場撒手不管,會充分發揮其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
蔬菜價格的上漲和下跌都是一種常態,目前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幅度仍然在可以控制的調整范圍內。當然也要警惕蔬菜價格過高或過低的非正常波動,大幅度的價格上漲會傷害消費者的利益,大幅度的價格下跌會傷害生產者的利益。
二、是建設公益性市場還是國家單一投資建設市場
試驗證明,建設公益性市場、國家單一投資建設市場、國營市場都是失敗的,農產品流通應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運營發展。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的發展,消除任何阻礙農產品自由流通的障礙,形成透明、公正的價格,進行更加迅速的市場信息傳播,這些都為自由競爭的農產品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蔬菜和生鮮產品的基礎設施都具有公益性,政府應該加大投資力度,重視農產品基礎設施的建設,使農產品在一個更好的平臺上自由流通。
三、 “短流通”是創新還是一個偽命題
有專家認為,農產品價格暴漲的主要原因是流通環節成本過高,應提倡大力縮短流通環節以減少成本,有人甚至建議“零流通”。
流通環節不正當的層層加價,確實是造成農產品價格偏高的原因之一。但是,要討論“短流通”正確與否,流通環節多好、還是少好,首先應理清流通渠道和流通環節的概念。
流通渠道是商品所有者組成的、直接推動其形態變換中的商品由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的組織序列;商品流通環節則是指商品流通過程中商品價值實現和商品實體轉移的具體表現形式。“短流通”是一個偽命題,新疆-北京、海南-北京的流通渠道就不可能短,但是銷地適當提高自給率是可行的,北京蔬菜水果自給率為15%,蔬菜水果價格上漲后自給率提高到35%,如果能提高自給率會更加符合低碳經濟的要求,避免“菜價整成肉價錢”。
環節既不是越短越好,也不是越長越好。不同生產品種的環節多少是不一樣的。可以產銷對接,也可以有多種渠道(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中間環節(如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等)對接。
四、集貿市場的作用有多大
集貿市場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為各類產品流通搭建了服務平臺,極大地促進了城鄉物資交流和生產的發展;特別是大型農產品集貿市場,有力地推動了農產品的交易,促進了農村、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當前是國家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鍵時期,集貿市場作為連接農民和消費者的紐帶更加受到重視。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自2008年9月1日起就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體現了政府部門對集貿市場的支持。
集貿市場并非都是傳統的在一定時點聚集起來進行自由的農產品的交換。現在的集貿市場數量減少但規模有所發展,且由工商局和市場服務中心等多頭管理監督,對質量和經營環境等等有了更高質量的要求。
五、農超對接的局限
農超對接雖然給農民提供了將農產品外送的渠道,但也對農民的優勢地位進行了一些削減。
一是巧立名目收費。各種形式的收費會加重農民負擔,違背農超對接的初衷。
二是周轉時間太長。對于農民,買賣多是現金結算,而超市采用銀行結算,并有時間不定的付款期。
三是條件苛刻。超市原本與合作社簽訂了合約,但菜價下跌時,超市就想壓低收購價,因不便公開違約,就以產品賣相不好等理由拒收農產品,除非農民肯減價出售。
目前,農產品銷售主要還是以批發為流通方式,“農超對接”作為農民和市場的直接流通渠道,只能在小范圍內解決農產品的銷售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在和超市打交道時議價能力很低,易承受超市轉嫁的風險,從而達不到預期效果。政府應嘗試將合作社集中起來,幫助他們與超市打交道。而且,不只應該有農超對接的直接渠道,還要有其他的渠道,不能單一化,否則不利于提高農民的積極性
六、市場升級成本費用將提高
農產品批發市場一直是我國農產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要建立現代農產品流通體系,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步伐,改善市場硬件設施條件,盤活地區的農產品資源、促進農產品批發市場健康發展。
但是,批發市場改造后商鋪的費用,令很多農民和下崗職工不能承擔,以至不得不提高商品價格以對應提高的成本。這是必然的趨勢和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市場充分發揮了調節作用。
七、城鎮化建設,農民進城難,分流到哪里去
盡管我國城鎮化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農民進城難的問題,如何分流這些農民呢?可以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推進城鎮化同時進行。
一方面,發展農村首先要依靠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自主創業是農民富裕的一個重要途徑。國家應對農民自主創業支持政策松綁,其中一點是土地,應該考慮在縣城、中心鎮、中心村建立農民自主創業的園區。此外,農村、城鎮通過規劃節省出來的土地不應全部進入城市,可以建成農民園區,給農民集中創業的地方。
另一方面,通過加大糧食貿易和統籌整理耕地,讓土地適量進入地產業,降低中小城市和城鎮的門檻,讓更多農民享受城市公共服務,解決農民進城難的問題。
八、農產品批發市場上市會被外資控制嗎
為了保證國家對農產品市場調控的有效實施,避免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上市被外資控制問題的出現,國家可以以股東的身份參股我國上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并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這既有利于解決組建批發市場的資金約束,又豐富了政府調控市場流通的組織資源,同時也避免了政府對市場的行政干預。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采用股份制形式集資組建市場型的企業,產權十分清晰。企業選派董事共同組成董事會并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決策,從而保證和維護股東的利益。
二是由企業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市場,市場實行企業化經營,打破了傳統體制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攬市場建設、管理一切事務的做法,實現了市場辦管脫鉤、政企分開,促進了市場經營管理的專業化。
三是通過“企業辦市場、企業管市場”,從而實現制度創新——市場企業化。這使農產品流通的交易費用下降,提高農產品流通組織的效率,擴大交易范圍和頻率。
無論是產地批發市場還是銷售地批發市場,其組建應盡可能采用股份制并上市交易,有利于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使批發市場擁有法人財產權,以充分發揮產權的積極功能。只要我國上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控股權在自己手中,就不會被外資控制。
如何解決上述問題?
一是堅持商品化。
壯大市場主體,提高農產品流通商品化、市場化、組織化程度。
在承認、尊重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多渠道培育農村市場主體,推動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家庭承包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相結合,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可行而富有成效的創新。單純依靠分散的農戶很難實現與國內外市場的對接,農民的自身利益不能得到保證。通過農業產業化經營,組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把一家一戶組織起來,改善農產品的交易條件,形成規模經濟,獲得規模效益。
二是堅持市場需求。
通過建立包括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專業市場、期貨市場和零售網點在內的農產品市場體系,使不同市場之間互通有無,功能互補,協調互動,保障農產品順利流通。目前,根據我國農產品市場需求的建設,主要是積極培育和發展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期貨交易市場“三位一體”相配套的農產品流通市場體系。
三是堅持多渠道。
目前,我國的農產品流通體制已由原來的國有商業和供銷合作單一購銷體制發展為多渠道流通體制。在多渠道的流通體制中,要充分調動農民個人及合伙組織、集體商業組織、農民股份合作購銷組織和農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在農產品流通中的積極性,不搞單一的農超對接。
同時,根據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大力發展農產品產供銷一體化聯合經營組織,特別注意要因勢利導,采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農民自己興辦流通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實踐證明,龍頭企業在農民與市場之間發揮了重要的橋梁作用。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通過公司+農戶,包括“龍頭企業+農戶”、“專業合作組織+農戶”、“行業協會+農戶”等形式,實現千家萬戶與大市場的對接,提高農產品流通的多渠道模式。
四是堅持少環節。
某一種產品流通環節的多與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比如每一個農戶都去賣雞、每一個農戶都去賣蛋、每一個農戶都去賣菜的一對一的直銷模式,假定只有一個環節,一個生產組織需要對應13.4億人的每一位人,那么就是13.4億條直銷渠道,顯然不科學。當然,環節也不是越多越好,渠道也不是越長越好,否則成本會增加,生鮮產品就會腐爛、變質。
當前,有人提出“短流通”的概念,甚至提出渠道不能超過3個交易當事人,或者說超過3個環節就是不科學的,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渠道的長短是客觀的,要從實際出發。應該分清流通過程中哪些環節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因此,我比較認同“中間環節價值注入理論”——即在中間環節過程中,不斷增加產品的附加值,使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價值增值,從而擠壓出許多流通過程中的成本。如果我們一概而論減少環節、降低流通成本、縮短所謂的流通渠道,混淆了“注入中間價值”與“中間成本”的概念區別,則會導致許多錯誤的流通行為發生,反而會增加不必要的流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