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業融資租賃亟待強化法制環境
2013-2-28 9:4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張穎川
“江湖有風險,投身需謹慎。”這句話不僅適用于投行,對于廣大物流企業和租賃公司同樣適用。
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務逐漸在物流行業興起,備受中小物流企業追捧。然而就在該業務風靡一時的同時,與其相關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其風險亟待引起重視。
前不久,有媒體稱海航集團大新華物流等6家公司因融資租賃糾紛被起訴,總標的額高達6億元。盡管大新華物流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已與相關租賃公司基本達成和解,正在等待最終民事調解書。不過由于該案件涉及企業眾多、資金額巨大,在行業內引起較大的反響。
而據記者了解,僅2011年一年全國新生融資租賃一審案件就達2808件。高企的案件數目,廣泛的社會影響,充分暴露出了物流行業融資租賃業務法制建設不足的弊端所在。備受歡迎
融資租賃在我國始于20世紀80年代,近些年得到快速發展。所謂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在物流行業,船舶、飛機以及各種機械設備的融資租賃開展較為廣泛。而這一服務模式之所以備受物流行業推崇,與當前整個行業的融資大環境是分不開的。
目前,中小物流企業融資的基本特征是融資渠道狹窄,銀行貸款仍然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然而由于物流企業自身的積累和信用問題,以及我國目前的融資政策對物流企業尤其是對中小物流企業條件比較苛刻,導致物流企業從銀行貸款融資難成為行業發展的一大瓶頸。效益好的中小企業,越來越成為金融機構爭奪的客戶,狀況并不十分好的中小企業或者受到冷落,或者因擔保、抵押條件不足而被拒之門外。
而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來說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幫助企業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需要添置設備的物流企業只須支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業務運營,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業務市場化程度較高,業務創新能力較強,受監管的程度相對較弱,它豐富了物流企業的融資渠道,解決了物流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融資租賃不需要企業一次投入全部資金即可獲得先進的技術設備,從而提高自有資金的使用效率,使中小企業及時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熊烈鎖介紹道。
鐵銀基金總經理楊沁河也就此向記者表示,融資租賃服務在物流領域增長得很快,它最重要的特點是可以解決物流企業抵押物不足、現有融資方式過于單一的缺陷,用租賃的方式向物流企業提供最直接、非常實用的金融支持,所以值得在物流行業內推廣應用。監管乏力
對于廣大物流企業來說,融資租賃確實能夠為其緩解資金壓力,促進企業增收,但同時也使企業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如租賃物瑕疵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承租人欠租金等,以致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根源何在?
法律法規的缺失是關鍵。
據記者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關于融資租賃的法律,只有一些相關的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條文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規范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管理的通知》等,缺少國家層面對融資租賃業務的定義和法律的規范。例如,現行條件下,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保護很難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沒有一個權威的受法律保護的登記機關來專門從事登記,更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規范。“物流業融資租賃糾紛的不斷發生,在法律法規上確實存在著‘空白地帶’,對于容易產生糾紛點的規范、出現問題后的補救以及賠償等較細的問題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或指導,相關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以致出現問題后出租人 (租賃公司)、承租人 (物流企業)相互之間推脫責任,產生矛盾糾紛自然是在所難免。”熊烈鎖分析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圣平對此深有同感。他表示,目前融資租賃糾紛絕不只是涉及合同問題。行業發展和案件處理中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解決租賃物上的物權糾紛,而法律方面卻是一個盲區。“租賃物一般屬于動產,現行法律對動產物權的歸屬一般是采取‘誰占有、誰所有’的傳統法原則。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但卻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在當前法律環境下,出租人沒有合適的路徑向世人宣示自己對于租賃物的所有權。如今融資租賃糾紛越來越多,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僅僅依據《合同法》明顯是不夠的。亟須出臺一部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加以規范。”高圣平解釋道。
監管乏力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先來看政府層面的監管。據楊沁河介紹,融資租賃行業的政府監管屬于多頭監管,主要由兩個部門負責,銀行系統下的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非銀行融資租賃公司則由商務部監督管理。不同的監管部門,就會有不同的監管模式,其監管傾向和力度自然是不同的。同時由于多頭監管,融資租賃業沒有統一的聲音,對行業缺乏統一的規定,以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糾紛自然不斷。“另外,融資租賃在產品風險控制上,最大的問題是設備實物的產權管理和流動性控制。這個領域對應的產權登記部門,目前有的是車管所,有的是鐵路部門,管理不一。產權登記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產權抵押或轉移目前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導致風險控制問題成本高、效率低,所以亟須在強化監管上做文章。”楊沁河說。
當然還有行業、企業內部的監管。據了解,銀行所辦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力度相對大一些,那些非銀行如設備廠家所辦的融資租賃公司,為了推銷它的設備,往往疏于監管,對貸款單位、承租單位的信用審查放得過寬,粗枝大葉,為一些不法分子的不法行為如拖賬、賴賬、攜款潛逃等提供了賴以滋生的土壤。完善法規
顯而易見,要想有效地遏制融資租賃糾紛,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完善法律法規是當務之急。
事實上,國家有關司法部門早已充分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從2004年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融資租賃法起草組開始,對于融資租賃立法的討論工作就一直沒有停止。但在立法過程中,由于牽涉到眾多行業主管和綜合管理部門,各部門協調不暢,在涉及本部門的監管和處理時有不同看法,不容易協調,以致融資租賃法的制定目前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而據記者了解,為了完善相關司法工作,2012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先后赴上海、天津和內蒙古等地,開展了審理融資租賃糾紛和起草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調研。司法部門起草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其目的便是把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糾紛進行分類、提煉,明確相關的裁判規則,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通過裁判規則本身來影響融資租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間接達到規范融資租賃市場的作用。如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稿已經進行到了第五稿。
不過,在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明朗看來,雖然司法解釋稿涉及融資租賃合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等多個方面,其中也涉及試圖解決租賃物的登記問題,但是有關租賃物登記的條文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要求“第三人未按照其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信貸征信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第三人沒有行業主管,在實踐中就不具有操作性,這些都需要進一步修改。
熊烈鎖也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制定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來,司法解釋的制定需要著重注意兩個問題:一方面是注意各方利益的均衡,要充分聽取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以及與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第三人等多方交易主體的意見,在各方權利配置中找到一個最恰當的平衡點;另一方面須注意司法解釋制定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完善物流領域融資租賃的法制環境,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目前亟須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快融資租賃法的制定,對法律法規中不完善的地方進行調整,使融資租賃有法可依;相關政府部門當加大對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及經營的監督管理,并對物流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政策支持及專業化的指導;同時物流企業應當加強自身信用建設,提高自身的企業形象,充分合理地利用融資租賃帶來的機遇,實現企業技術、設備及時地更新改造,進而不斷發展壯大自己。”熊烈鎖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