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關于競爭性談判報價的公布問題,確實存在許多不同的做法,這與目前法律關于競爭性談判的詳細操作規定還沒有出臺有關。像類似的報價文件的開啟程序、時間、地點等內容;競爭性談判的次數、談判順序、專家資格等內容都沒有做出規定。這就是為什么當前各方明知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執行程序不夠規范、采購過程缺乏透明度、隨意性大又特別喜歡選擇這種采購方式的原因所在。
在涉及競爭性談判投訴的大量案件中發現,產生糾紛的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不規范地開啟“談判文件”。《最終報價文件》在什么時候開啟?是否必須在談判小組成員面前拆封?是否需要記錄和公正?是否有必要公布每一輪的供應商報價?開啟密封的《最終報價文件》是否有必要邀請監管人員和公證人員當場進行監管?
由于《政府采購法》沒有對報價文件開啟時間做具體要求,為了保證談判的所有程序的公開、透明,避免歧視情形發生,業內專家建議,可以借鑒《招標投標法》有關的法律規定,開啟報價文件應該在談判文件確定的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地點也應該是談判文件中確定的地點。當然這里的“公開”是有針對性的,最主要是應該讓參與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見證這個過程,最好是能在現場監督人員、談判小組成員、供應商三方在場的情況下,先由報價供應商或其代表檢查報價文件的密封情況,或由公證機構檢查;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當眾拆封,并宣讀各家談判供應商的報價及其他相關信息。這一過程也如公開招標一樣應當有詳細的文字或攝像記錄,經供應商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業內專家同時指出,雖然競爭性談判規定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過程是獨立的,但在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環節中,供應商有了解別的供應商報價情況的知情權,兩者并不矛盾。只有如此,才能避免采購主體暗箱操作,防止采購主體隨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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