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分銷權方面:我國將首次向外國公司提供分銷權,取消現有的法規限制,并將于3年內取消大部分產品的分銷服務限制,外國商人可以分銷進口產品和我國制造的產品。分銷權將會在我國目前限制最嚴的分銷行業,例如批發、運輸、維修等行業中實施。
2、物流服務業方面:我國承諾所有的服務行業,在經過合理過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國股權限制,不限制外國服務供應商進入目前的市場,不限制所有服務行業的現有市場準入和活動。同時在輔助分銷的服務方面也作出了類似的承諾,具體包括租賃、速遞、貨物儲運、貨倉、技術檢測和分析、包裝服務等,這些方面的限制將在3-4年內逐步取消,在此期間,國外的服務供應商可以建立百分百的全資擁有的分支機構或經營機構。
3、電子商務方面的開放:根據協議,中國允許國外網絡公司直接擁有中國網絡公司49%-100%的股份,并允許相關的銀行、運輸和服務等領域的開放,這極大地刺激全球各類網絡公司以收購、兼并或直接投資的方式涌入中國。另外,電子商務中ISP接入服務屬于半開放到開放的領域。
4、商業企業的開放: 1999年6月25日,中國經貿委和外經貿部聯合下發《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將試點地域擴大到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同時在京、津、滬、渝等地開放批發業。與商業有關的金融、保險、外貿、咨詢、運輸、工程承包、電信、旅游等領域也相應放寬了投資限制,如增加航空運輸業外資航空公司的數量等。
5、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行業的對外開放:外貿發展對物流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外經貿權登記制是中國外經貿經營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1997年在5個經濟特區實行了生產企業外貿經營權自動登記制。此后,于1998年決定開放私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并在
深圳、
上海浦東允許外商從事外貿經營。今后,外貿業不僅對內資開放.也對外資開放,今后短期內,一定形式的許可證、少數產品的國營專營權和客觀上不可取消的配額限制將繼續存在,但這不會影響外貿行業的全面改革和開放大局。
6、其他服務業的開放:中國全面參加了1986年至1994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承諾在“入世”后遵守《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與WTO成員方進行的市場準入談判中,中間也就服務業的重點行業作出了具體的開放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