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網購案引發的網購風險思考
2011-12-10 15:2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 毛明星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網購成為越來越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人們在享受網購樂趣的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諸如購物欺詐、商品質量瑕疵、售后服務差、退貨手續煩瑣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試從一起網購案例出發,結合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談談如何避免網購中的陷阱。
案情簡介:7月6日,上海的楊先生在圓邁貿易有限公司的“商城網站”購買了一臺價值180元的“美的”轉頁扇。收貨后,楊先生在安裝電扇的過程中發現電扇撐桿存在缺陷而無法安裝。7月26日,楊先生向圓邁公司提出換貨要求但遭到拒絕,理由是發票上記載的貨物名稱為辦公用品。而該公司規定,發票沒有開具為商品明細的,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商城的正常質保。楊先生訴請法院判令該貿易有限公司換貨并確認該公司“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質保,我們建議您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商城的正常質保”的規定是無效格式條款。一審法院在判決該貿易有限公司給予換貨的同時,并沒有支持楊先生要求確認相關條款無效的訴請,楊先生就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上海二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楊先生購買的電扇屬于“三包規定”范圍內的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貿易公司有義務修理、換貨或退貨。其以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從而無法要求生產商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履行“三包”義務,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發票內容未能如實開具為商品明細是貿易公司向消費者提供選擇所致,就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該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質保責任以發票的內容并非商品明細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所以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案件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網絡購物糾紛案件,我國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就本案而言,楊先生通過商城的網絡購物平臺與該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買賣電扇的合同,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合同應屬于一種法定的書面形式,所以該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另外,該貿易公司指定的 “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質保,我們建議您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商城的正常質保”的格式條款不僅違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也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所以該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律師提醒: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發布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和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網上商家在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時,一定要遵守法律和政策,誠信經營。作為消費者,網購時要選擇信譽度較高的網絡商城,在與網絡商家交易時,要妥善保存相關材料,合法地運用錄音、錄像的技術手段,以便于以后在維權過程中作為證據向對方主張,以做到有的放矢。同時,在問題出現時,及時與商家聯系,找到解決問題的替代方案,充分運用多種方案,合法地表達自己的訴求,比如尋求消費者協會的幫助等等。